2012年12月23日 星期日

著作權與引用

著作權與引用

第五十二條
為報導、評論、教學、研究或*

其他正當目的之必要,在合理範圍內,
得引用已公開發表之著作。
*又一含糊其辭、自由解釋的法條
內文之「範例


 

第六十四條
依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、
第四十八條之一至第五十條、
第五十二條、第五十三條、
第五十五條、第五十七條、第五十八條、第六十條至

第六十三條規定利用他人著作者,
應明示其出前項明示出處,
就著作人之姓名或名稱
除不具名著作或著作人不明者外,
應以合理之方式為之。


 

第六十五條
著作之合理使用,不構成
著作財產權之侵害。
著作之利用是否合於第四十四條
至第六十三條規定或其他合理使用
之情形,應審酌一切情狀,尤應
注意下列事項,以為判斷之標準︰
一 .利用之目的及性質,包括係為
商業目的或非營利教育目的。
二 .著作之性質。
三. 所利用之質量及其在整個著作
占之比例。
四 .利用結果對著作潛在巿場與現在
價值之影響。




◎律師回覆:
根據各種個案,站方在判定上亦

往往陷於兩難,
在求助律師所獲得的解答如下:
著作權法第五十二條主要的限制在於

「引用」,引用有一個很重要的關鍵
就是必須要有一個新的創作新的創作
與他人已公開發表之著作間,具有
主從關係,也就是說,必須是新的
創作為「主」,他人著作為「從」,
若是單純分享片斷的影片內容,
沒有自己的創作,不能引用著作權法
第五十二條規定。
至於第六十五條第二項的規定,

本來就很模糊,律師也沒有辦法說
一定可以或不可以。



 

而有關著作權的判定:
引用具有版權的影片上,
是不能套用五十二條「可以引用」
保護內的。
我們僅能針對分享物在六十五條
合理使用上的正當性來判斷。
但因合理使用必需原告及被告
在法庭上的互相角力(如雙方律師辯護),
再由法官做出公正客觀定奪。
連律師也無法在案件上做出絕對判斷。


同時,該著作是否具有「完整」的著作權,
也是我們必須重視的焦點。
舉例來說:主張著作權的侵害與否、
簽名檔是否擁有著作權,
重點在於網友改作的程度如何,
如果只是剪貼一個個區塊的美術著作,
加上簡單的文字,那並沒有另外一個
改作著作的著作權的產生。
以這個個案的狀況來看,
我個人認為除非背景的美術著作是網友自行合成,而非單純剪貼,

否則,網友單純放置文字作為簽名檔,
應該是沒有改作著作的產生,

因此,也無法主張改作著作的侵害。
(律師回覆文字)




 
就如同最近的轉貼奇摩知識家為例,
是否奇摩網友擁有完整著作權,
也將視實際案例再作討論。





◎站方(巴哈姆特)立場:
站規並不是法律,在站規內不罰的個案,
並不代表在法庭上即無罪,
基於站方立場,我們善盡管理者的角色,

並努力向網友宣導,
網友所張貼之任何文章內容,

是必須由自己負擔背後的法律責任,
只要非自己原創之作品,

即應附上原出處及徵求原作者同意。
在張貼各類分享的同時,
請先審度是否立於合理使用的不敗之地。





◎站方認定之合理使用標準(判定標準)
什麼是絕對不行;哪些是合理使用範疇:
為了更明確地讓網友有所依循,

茲列舉屬於侵犯著作權之要件,
除請板主多宣導並刪文處理外,

也請網友審慎行事。
1.版權影片截錄,其*片段與比例

足以影響原廠之利益。
2.版權音樂播放,其片段與比例

足以影響原廠之利益。
3.商業性產物分享,未經版權商

同意者一律不可張貼。
4.任何違反站規盜版相關規定者,

板規、站規處份。
5.未公開授權之版權物載點分享,

不可張貼。
*「比例」原則如何認定?




◎合理使用案例:
1.如使用遊戲畫面改作、引用,
一律視其作品個案處理。
 公開分享之合理使用範圍較小,

仍建議獲得授權同意後再行分享。
2.遊戲角色破關畫面分享。
3.官方釋出之影片、圖片、

音樂改作與引用。
#如以上情形遭逢網友抗議

合理使用範圍,將視原廠決定,
主動權掌握在版權商手中。
#原廠不同意之分享連結,

不論其內容、目的,站方皆會予以刪除。
#站方認定之合理使用分享,

並不代表法律上沒有問題,
實際上還是要由法院判斷。
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*
 以往個人總以為買買正版遊戲、
唾棄盜版,自己就很值得驕傲了,
現在才發覺自己在諸多創作內文
引用上著實潛藏一些雷同「盜版」
而陷遊走法律邊緣等危機而不自知行為。

 
 
 
 
 
灣法律條文時常於立法時含糊其辭
(引誘人鑽法律漏洞?)當然是一大主因,
然而這當然不能構成個人違法行為
的合理化,自己所創作之圖文自然
在適法性上應尊重原作者的心血結晶
與個人版權釋出與否意願;找了
[巴哈姆特]的會員中心發現了這篇
新手上路必看的站規
 
*只要有「營利行為」
(收費或獲得獎金、獎品)而
未經著作權人同意引用或公開表演、
展示,即構成「侵犯智慧財產權」行為。
 
 
 
 
 
捫心大哉問:
 
1.[敬告:著作權法保護之軟體,
圖文未經本公司許可,不得拷貝或轉載]
這裡所指的[軟體]包含哪些?虛寶刮刮卡、
官方贈品月曆、撲克牌的拍照PO圖
也受限在此範圍內嗎?

2.二次創作時,遊戲內容圖片的轉載、
對原作改編電影或無原作之電影裡的
臺詞引用算是觸及【著作財產權】行為嗎?
而引用以故名人或已逝名人(近年內)
之說過話語片段是違法侵權的嗎?

3.模型、主機、遊戲片等開盒文內PO的
照片構成違法行為了嗎?

4.[百科全書]的某條文章引用是否侵權?

5.單純的[翻譯]再PO出的文章
(如遊戲劇情的日語轉譯成中文,)
也是侵權行為?
算不上二次創作?


6.【著作權法】有無對以下行為之
相關規定?譬如:我拍下DVD裡
[無敵鐵金剛]的照片、PO上網,
其後被第二人、第三人所引用;
這裡面提到的的「第二人」、
「第三人」是否有應負之刑責?


7.【著作權法】有無類似
[法律追訴期]的期間、時效問題?


8.不當版權取得後的法律保障與效力?
譬如臺灣早期詞曲創作人作品被

唱片公司買斷之情事。

9.當版權所有人去世,
繼承該版權者之順位?

10.單就「書名」、書籍底頁的
「價格、出版者、作者」之引用
是否構成侵權?

11.甲方構思出一個創意並申請專利,
乙方於同時間(比如同一天)同樣地
構思出一個類似創意並於網路發表

(有部落格時間註記);
如甲方控告乙方侵犯其「智慧財產權」

是否成立?

12.註明出處:丁從丙網站引用,
丙從乙網站引用,乙從甲網站引用,
;假設丁知悉上述引用關係是否

需要於其創作裡全數標記註明?

13.國父-孫中山、尼采等名人言論
似乎普羅大眾都可以自由引用
而無觸法之虞;那法律有何條文
規定上述先賢哲人之言論須於何時
(如當事人逝世幾年後,)方可引用
並免責?各國相關條文是否存在
差異性?而此差異性是否會造成
本國合法,外國非法之可能?





延伸閱讀:[臺灣雅虎奇摩-知識+]
[知識+ 的答案, 智慧財產權或著作

財產權屬於誰?]


 
§引述/參考圖片.資料來源§:

1.[巴哈姆特]會員中心-[巴哈姆特站規]
2.[臺灣雅虎奇摩-知識+]
3.公視[青春法學園]

若有侵犯[智慧財產權]之處懇請
作者來信或留言告知,謝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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